
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贷款政策,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作用,依据《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0〕179号)、《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4〕148号)、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5〕128号),经管委会审议通过,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以下调整:
一、认定住房套数。职工家庭不得因第3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(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暂按缴存地及购房地有效产权住房计算)。
二、限定贷款次数。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2次公积金贷款。
第1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:若无房,最低首付比例为20%;若已有1套住房,最低首付比例为20%,贷款利率上浮10%。
第2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,最低首付比例为50%,贷款利率上浮10%。
三、调整有关规定。取消购(建)房提取不得超过3次、房屋层高不得高于3.5米的规定;非销户类提取最低保留额由12个月缴存额调整为100元;建造、翻建、大修提取每平方米最高核算额由1500元调整为3000元。
以上调整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。未作调整的,仍按原有规定执行。
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
2020年3月27日
责编:陈彬
来源:炎陵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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